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节录)

发布时间: 2008-10-20 点击数量:3112
(1989年4月4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89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公布,1990年10月1日施行)
第五章    证  据
第三十一条  证据有以下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三十五条  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认为对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第七章     审理和判决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
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
    前两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
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