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警察学院司法鉴定中心
鉴定范围
  1、文书司法鉴定
  2、声像资料鉴定
  3、痕迹司法鉴定
  4、微量物证鉴定
  5、法医毒物鉴定
  6、司法会计鉴定
  7、痕迹物证鉴定(限道路交通事故)
  8、电子数据鉴定
鉴定标准
  1、文书司法鉴定标准
  2、声像资料鉴定标准
  3、痕迹司法鉴定标准
  4、微量物证鉴定标准
  5、DNA鉴定标准
  6、法医病理鉴定标准
  7、法医毒物鉴定标准
  8、司法会计鉴定标准
  9、痕迹物证鉴定(限道路交通事故)鉴定标准
  10、电子数据鉴定标准
受理程序
  1、准备必要资料
  2、初步审查
  3、填写鉴定委托书
 当前位置:首页 >> 学术研究
警察院校开设司法言语声学课程的必要性

警察院校开设司法言语声学的必要性

杨俊杰

(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侦查系  030021

崔效义 

(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  100038

席晋民

(深圳文锦渡海关缉私分局  518002

 

摘要  作为法庭科学的新兴分支学科,司法言语声学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已日趋成熟,并在诉讼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但在我国,作为该技术的主要受益者之一的警察却因缺少必有的培训而不能充分利用这一新兴利器。本文将结合我国当前利用该技术的现状来探讨在警察院校开设司法言语声学课程的必要性

关键词   司法言语声学    必要性

 

一、司法言语声学的定义、研究内容与作用

司法言语声学(Forensic Speech and Audio)是对视听资料中语音等声音进行检验鉴定,以证明其与案件事实关系的学科和技术,是法庭科学的新兴分支学科。它是法律和言语声学的边缘学科,是涉及诉讼法学、实验语音学、社会语言学、心理学、电磁声学、语音信号技术等学科的综合性应用科学技术。

其研究内容主要包括:

(一)录音的有效性检验

录音的有效性检验,即录音是否有开始、结束、删除、添加、篡改、编辑等的检验鉴别。有的称为录音原始性检验、录音完整性检验或录音剪辑检验。

(二)话者鉴别

话者鉴别有的称为声纹鉴定或嗓音鉴别,它是利用声谱仪对未知说话者(检材)与已知说话者(样本)的言语和声纹进行是否同一人的检验鉴定。

(五)模糊言语辨识

模糊言语辨识是通过仪器或降噪软件改善语音或声谱效果,利用听觉辨别和声谱识别对录音中的模糊谈话内容进行的言语辨识(说什么)。其一般都与语音增强技术结合而应用。

(四)语音增强技术——提高信噪比

语音增强是指从带有噪音的语音信号中提取尽可能强的原始语音。

(五)言语人身分析

言语人身分析就是根据录音中的言语内容对未知说话人的性别、年龄、身高、体态、生活地域、文化水平、职业特点进行的分析推断,为侦查破案提供线索和方向。

   (六)噪音分析

这里的噪音是相对于语音而言的。噪音分析是对录音中语音之外声音的声源或声源类型的分析。通过案件录音中的各种环境噪音(开关门窗声、移动桌椅声、电扇声、打字机声、风雨声、虫鸟鸣声、汽车笛声、机器轰鸣声等)分析,可以推断案件发生的地点、时间等,为破案提供线索。

    (七)录制器材的检验

录制器材的检验是指对录音磁带的种类、牌号、厂家、产地以及磁带是否某台录音机所录制进行的检验。

(八)话者自动识别

话者自动识别是利用计算机将语音信号自动地进行信号处理、特征提取、距离度量和判决逻辑识别。

相对于指纹、痕迹、文检、照相、法医、毒化等法庭科学技术而言,司法言语声学是一项新兴技术。如果以1962年首先在美国出现的声纹鉴定(司法言语声学发展的初级阶段)而言,在国际法庭科学中也只有40多年的历史。尽管其历史较短,但在世界范围的司法、安防及军事领域已得到广泛应用。其中,在司法诉讼领域司法言语声学可以起到以下作用:

第一、    司法言语声学检验可以为甄别案件性质、确定是否立案发挥作用。

在获得录音材料的某些民事纠纷和以电话通讯手段谋取钱财的敲诈、诈骗等刑事案件中,可以利用语音材料中谈话内容所反映的实际案情,对是否达到立案标准、案件性质的甄别发挥书证的作用。特别是谈话内容模糊不清的,可以通过降噪技术,增强语音清晰度,进而辨识出与案件性质有关的某些关键性话语。

第二、    司法言语声学检验可以为案件侦查提供线索、方向和范围。

当在侦查恐吓、绑架、敲诈、诈骗、诽谤等案件中尚无作案嫌疑人时,可对案件中获取的作案录音进行言语人身分析、环境噪音分析。从而推断出未知作案人的方言地区、年龄、性别,作案地点等,为破案提供侦查线索、方向和范围。

第三、    司法言语声学检验可为案件侦查、法庭审判提供证据

我国的三大诉讼法均把视听资料的检验鉴定结论作为一项独立证据。在有作案人语音材料的案件中,通过对犯罪嫌疑人的语音样本与作案人语音检材的话者同一性检验,其语音材料和声纹鉴定结论便可成为证实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语音材料在有些案件中可成为直接证据,有的成为间接证据,在某些案件中往往会成为惟一证据,有的则成为证据之一。

 

二、当前司法言语声学在我国打击犯罪中的应用现状

随着我国的改革开放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网络对讲系统等各种通讯器材越来越普及。这些设施在丰富和方便人们日常生活的同时,也因其通讯便捷快速,通话人互不见面,说话的声音抓不住、摸不到,说出即逝,不象人们所熟悉的指纹、足迹、笔迹等会留下痕迹证据而为各类犯罪分子所青睐。因此,电话等通讯常被当作最佳作案手段。特别在以匿名电话为手段的恐吓、绑架、敲诈、诈骗、诽谤等案件中,语音材料往往是案件的唯一线索与证据。

当前,公安部对司法言语声学的发展给予了高度重视。在2002年公安部重点科研项目的立项过程中,公安部科技局曾组织全国专家对该学科的前沿性与紧要性问题进行论证,并从有限的科研经费中作了经费倾斜。同时,公安部还把VS—99计算机声谱仪作为公安装备之一。

近几年,广大司法人员对语音证据的使用意识也正逐步加强,送检案件逐年增多。据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语音检验室统计,2001年录音资料的送检案件比2000年增长13.5%,2002年的送检案件已达一百多起(另外还有中国刑警学院、广东省公安厅、深圳市检察院等单位也受理了一部分案件)。但同时也暴露出一个严峻的问题——送检的检材与样本可检率低,约占送检案件的31%。究其原因主要有:

1)不清楚什么条件的语音资料可供检验。许多司法人员都有收集利用语音证据的意识,但一些人对什么质量的语音具备检验条件并不清楚,认为只要把与案件有关的语音内容记录下来就获取了相关证据。岂不知在其把录制的语音资料送检时,由于语音资料中的背景噪音、语音强度、录制速度等因素使得这些语音资料失真,无法达到预期的功效。

2)缺乏提取高质有效语音检材与样本的知识。尤其是随着各种录音电话、微型录音机、微型摄像机、手机等现代语音记录工具的出现、增多,有些人员对利用某种常用记录设备的正确操作还存在着盲点。

3)缺少安全地保存语音资料的知识。语音资料的使用要经过提取、保存、送检、检验等环节。有效提取之后能否正确保存也非常关键。实践中由于未正确保存而使语音资料丧失检验条件的案件也时有发生。

 

三、开设司法言语声学课程是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

之所以存在这些问题,关键是实战部门的工作人员缺乏必要的学习培训,而不在于该项技术的难度。目前,国外发达国家警察等司法培训机构均把司法言语声学技术的培训作为必修内容,并有大量的司法服务机构提供培训。而国内全程开设该课程的公安院校仅有中国刑事警察学院。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也在物证专业硕士研究生、刑侦与技术专业本科生的课程中安排了一部分课时。而其它的省、部级公安院校、培训基地则还未开设该课程,也未对在职干警进行培训。

针对这一现状,笔者认为有必要尽快在各公安院校中开设司法言语声学课程,对该学科的原理,尤其是语音检材与样本采集与保全的原则与方法进行讲授,并通过相当数量的实验来提高学员的实际动手能力,以适应公安实际工作的需要。

当然,目前马上开设该课程的一个主要问题是师资紧缺。根据笔者的学习体会,一般跟随专家学习3-5个月基本可以初步掌握该学科,从而具备开设该学科的师资条件。近两年,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语音检验室已经举办了两届司法言语声学培训班,这些学员中就有一些来自各省市的警察院校、培训基地。应该说一些院校已经具备开设该课程的师资条件。至于开设该课的仪器购置、实验室建设所需的经费,相信用二、三十万的投入换取学员科技素质的提高、打击犯罪的得力,其性价比还是显而易见的。

可以相信随着该学科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随着广大干警逐步掌握运用该技术的必备素养,中国警界又将多一把打击犯罪的利剑。
上一篇:6、司法会计鉴定
下一篇:司法言语声学综述
版权所有©山西警察学院司法鉴定中心 2005-2023 未经允许严禁复制转载本网站内容
地址:太原市晋祠路二段(新庄北街)山西警察学院小区1号楼4单元102  电话:0351-6925345
建议使用1024*768以上分辨率浏览本站  网站建设:太原智奇网络
您是第   位访问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