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警察学院司法鉴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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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疑难笔迹的成因及检验方法和对策
一、笔迹的形成及特点
     笔迹是手写文字符号的表现形式,是书写动作的反映。笔迹从其形成的要素看,是人们根据文字符号的书写动作规范,运用书写工具,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表达一定的意向,书写运动器官的书写动作遗留在载体上的动态痕迹。笔迹的产生是建立在生理机能(指运动器官)、心理机制(包括感觉、知觉、记忆、思维)的基础上,植根于语言、文字、书法艺术,通过后天的练习实践建立起来的,并能保持重复再现的条件下得以实现的书写技能,笔迹的形成通常受主观因素的影响、制约并与其有着密切的内在联系。由此可见,笔迹的特点表现为:
(一)反映性
     笔迹是一种信息和书法艺术,能反映书写人的语文水平、方言特点、相对年龄结构、职业特点、个性特征。笔迹的反映性总体表现为笔迹特征,它是笔迹检验和笔迹分析的物质基础。
(二)稳定性
     笔迹作为书写人的文化载体,是书写人书写技能的产物,具有一旦动力定性形成就会在一定时期内保持不变的特性(当然,这种稳定性是相对的)。笔迹稳定性的形成是因为书写人受到书写运动技能、语言文字书写规范机制及书写习惯的制约。正是由于笔迹具有稳定性,我们才可以从中发现其规律,这是笔迹检验的科学依据。
(三)特殊性
     书写人因生理和心理因素的差异、受外部环境的影响程度不同,以及书写习惯形成自动化锁链系统的特定因素各异,其文化印记的表现各不相同,正所谓“言者,心声也;书者,心画也”(汉朝方言学家、文学家杨雄)。笔迹的特殊性使书写人的认定同一成为可能,这正是笔迹检验的可靠保证。
       笔迹的反映性、稳定性和特殊性,是相辅相成、相互作用的统一体,三者缺一不可,共同构成笔迹检验的基础和依据。
二、疑难笔迹的形成原因
     疑难笔迹是指由于书写人的主客观原因造成笔迹有故意伪装或变形,致使认定鉴定结论的依据不足而否定鉴定结论又无据的笔迹。笔迹的特殊性决定了笔迹的表现形式是生动变化和丰富多样的,笔迹可以伪装,也可以变化,还可以摹仿,难就难在如何区分三者,由此形成了笔迹的复杂性。鉴定人因受技术水平、检验手段、主观能动性的制约、检材条件的限制,难以得出鉴定结论,形成疑难笔迹。实践中,具体表现为:
(一)检材条件差,案件难度大
      随着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全民文化素质的不断提升,不轨分子的各种反侦查意识也相应增强。在市场经济大潮中,利用合同、票据、信用证等经济型案件逐年上升,笔者经手的检案中,伪装字案件占60%以上,少量字案件占90%左右。近年来,海外敌对势力通过邪教组织利用计算机网络等高科技设备和手段,以标语、传单、条幅、下载复印打印、邮寄等各种形式作案,也使检案难度增大。
     1.少量字:这是笔迹检验中的专有术语,指检材可供检验的字迹较少(这里的“少”只是一个相对概念,目前对此尚无明确标准加以界定)。该类案件多为签名字迹、票据中的阿拉伯数字、添加改写字迹等。少量字因数量少、载体空间有限,缺乏个性特征。特征表现少则可供检验的条件就差,加之少量字往往带有伪装,这样的检验难度就更大。
      2.伪装字迹:指以临时的条件反射去干扰、破坏业已定型的书写动作自动化锁链系统,以主观意志有意控制随意的书写动作自动化形成的笔迹。伪装的目的是为了隐藏书写人自身的笔迹特征。伪装的手法很多,主要有故意改变书写速度、故意改变字体字形、使用非正常书写工具、非正常执笔或非正常姿态书写、多人合写、左手书写、摹仿书写等等。
       3.被破坏的检材:因保管不善等自然因素或人为故意使检材遭受破坏形成的笔迹。如损毁文字、销蚀文字、涂污掩盖字迹、抑压字迹、擦刮字迹、浸泡字迹等。
(二)样本材料不充分
      因客观原因,样本材料中可供比对的字迹校检材少,样本字迹数量不够,质量不高;或者样本材料虽多但可比性差。例如:书写速度差别过大(刻画字与行草书)、书写工具不同(粉笔或毛笔与钢笔)、样本书写时间与检材书写时间间隔过长(相隔十几年甚至二、三十年)、无法收集案前自由样本(如流动人口、破产倒闭的公司职员、务农人员等,无档案、简历、资料等)而案后样本及实验样本条件又差;有时某些送检人员还会错误地认为,只要有几份当场书写的样本字迹,鉴定人比对一下就能作出结论了,因此不去收集更多的样本材料,导致无法作出鉴定结论,从而形成疑难笔迹。
(三)鉴定人对检材把握不准
      由于专业技术水平的差异,鉴定人对检材是否有伪装吃不透:是变化笔迹还是伪装笔迹?如果是变化笔迹,其变化原因是什么?该笔迹保留了什么笔迹特征,改变了什么笔迹特征?如果是伪装笔迹,其伪装手法又是什么?鉴定人因各种原因对上述问题认识不足,对各类伪装、变化笔迹的特征变化规律把握不准,意见无法统一,致使鉴定结论难下,形成疑难笔迹。
(四)排查工作出现失误
      在侦查工作中,由于主客观原因,侦查方向或侦查范围有误,导致嫌疑人或嫌疑物证排查不准确,把并非嫌疑人的笔迹提供来,造成笔迹鉴定困难,形成了疑难笔迹。
三、检验疑难笔迹的方法和对策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健全,公民法律意识的日益增强及我国加入WTO,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各类民商事案件、行政案件逐年上升,文检鉴定在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和揭露犯罪、证实犯罪方面将会起到越来越大的作用。因此,对于疑难案件的检验,文检人员在不断加强自身修养、提高鉴定技能的同时,更应深入研究笔迹特征的变化规律,探索全面选取和运用笔迹特征的新经验、新方法,才能更好地发挥文检鉴定的应有功能。
(一)全面细致地认真分析检材
      笔迹检验,首先要分析检材是否有伪装或变化,因为各种伪装、变化的笔迹特征其变化规律是不同的。认真分析检材笔迹特征的一般概貌(例如:排列位置、倾斜方向、字体字形等)及其形成条件,弄清它在案件中的作用,同时了解检材的形成时间和过程(案前,案发中还是案后),主要目的都是为了判明检材是否伪装。在全面分析检材时,还应充分考虑笔迹载体所反映的相关信息,从中发现与笔迹形成有关的种种蛛丝马迹(如:书写环境和条件、书写工具和材料、书写姿态、时序、作用力及作用时间等等),这对于检验疑难案件是非常有意义的。全面吃透检材,是检验疑难笔迹的首要任务。
(二)全方位选用特征,充分利用各种信息
      这是检验疑难笔迹的重要环节,尤其对于伪装严重、检材条件差的检案,鉴定人更应从分析书写人的书写水平、文字布局特点、书面语言习惯着手,全面、广泛地选取特征,充分利用各种笔迹信息,善于运用关键性特征(如:起收笔动作、连接转折角度、运笔形态、笔顺、错别字以及特殊写法等),力求全面、客观地把握书写人的书写习惯。笔迹特征是多方面的,因此在选取特征时要多渠道、多层面,同时对笔迹特征的分析也要深化、细化,要认真分析笔迹特征的类别,明确各自的价值,确定哪些特征是本质的、内在的、规律性的,哪些特征是表象的、外在的、偶然性的。在运用笔迹特征时,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做具体分析,鉴定人在努力提高观察问题分析问题能力的同时一定要量力而行,力求使疑难案件的鉴定结论严密、准确、科学。
(三)充分收集样本,慎用案后样本
     疑难笔迹的检验尤其要充分收集被鉴定人各个时期、不同字体、多种书写工具的样本,以利于充分掌握书写人固有的笔迹特征,全面把握被鉴定人的书写多样性及文字书写的演变发展规律,从而正确认识检材与样本之间的异同。收集样本时应注意收集书写人在无意识的状态下、分几次间隔性书写的笔迹材料,目的在于分散其注意力至于破坏其伪装意识,使书写人的状态自然,提取的样本尽量与检材风格一致。由于书写人的反侦查意识,案样本可能会有伪装,因此在充分收集实验样本的同是还应慎用实验样本,准确把握伪装样本字迹的伪装手法及其变化规律,尽可能选用样本中易保留的稳定性特征(如:文字布局、错别字、起收笔动作、运笔形态、搭配位置、标点符号、笔痕及其他附加特征),鉴定时要排除书写人伪装的干扰。
(四)综合评断要客观慎重
      综合评断的过程就是“透过现象看本质”,在该阶段要详细了解案情(切记不能迷信案情,以免造成先入为主、定向思维或主观臆断),充分利用各种已知的确凿证据(如:指纹、印文、书证、物证、可靠的证人证言等),目的是通过对检材和样本形成过程的分析,准确判定二者的异同,为同一认定提供科学依据。
      1.正确对待二者的符合点。在综合符合点时应区别对待共性特征和个性特征,分析其价值,同时注意具体案件具体对待。因为在不同的案件中二者可能会有转化。全面、系统分析其数量和质量,以确定符合点是否充分反映书写人的书写习惯,能否据此做出认定同一的结论。
      2.客观分析二者的差异点。检验中要善于发现差异点,同时进行科学分析以判明其成因、性质和价值,通过辨证的分析,合理解释差异点。必要时鉴定人可以进行科学实验,通过模拟现场进行逻辑推理,这也是检验疑难笔迹行之有效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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